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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广州再生资源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再生资源行业是指再生资源是指从事将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  再生资源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广州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为公约组织和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并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产业链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积极参与落实国家和地方再生资源及循环经济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有序竞争与合作,促进行业协商、协作、联盟机制的形成,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主动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要求组织生产加工,做到土地、基建、设备、安保、管理、产品质量等合规经营,健全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按照严格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要合法取得回收原材料,合法销售给后端利废企业,如实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抵制不符合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拒绝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对拒绝接受销售发票的利用企业及时进行沟通并向协会反馈。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要严控产品质量,严禁掺杂掺水,弄虚作假,严禁与利废企业开展不正当质检与交易。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广州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信息采集工作,安排专人上报经营数据,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准确科学的数据分析和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中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广州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传达再生资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公约成员的诉求,维护公约成员的正当利益,组织公约成员实行自律。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组织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对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诚信示范和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广州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公约申请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行业相关单位自愿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的,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公约成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退出公约须书面通知公约组织机构;公约组织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如违反本公约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广州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